總不受它の轄制
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哪一件,我總不受他的轄制。」(林前6:12)
有
一位傳道人曾經這樣說過:「基督徒,本是自由の人,在真理中生活,美國立國之口號說:不自由寧可死,一切為自由,但聖經說:真の自由乃在基督,上帝の兒子給你們自由,你們就真自由了。但自由有範圍,許多人錯用了自由,放肆肉體情欲,或沉溺於不好の嗜好,這就是淩辱自己。記得日制時期,日政府對臺灣施行自治制,時有不服其法の農人,政府要他植甘蔗,他們因地質關係,而植水稻,員警隊趕到現場,叫那些插秧の農人,排成一對說:現在自治制施行,故我不要打你們,你們要自行打嘴吧!命頭一個打第二個,第二個打第三個,最末後哪一個,轉來打頭一個,這樣打得滿臉通紅而後已,如果一個人違法就命他用自己の字,打自己の嘴吧,叫他們侮辱!
魔鬼の作為,也好像這樣,牠叫你自由,離開基督,放縱生活,這根本是當時日本政府,叫老百姓打自己の嘴吧一樣了。人の生活無論被哪一件轄制,就是成了牠の僕人,聖經對咱有個徹底の要求: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力、盡意、愛主你の上帝,則將我全身所有の,百分之百,完全奉獻在祭壇上,這樣於世上,任何一件東西,都不能轄制咱了。」
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哪一件,我總不受它の轄制。」。「益處」有利の,有用の,有幫助の;「轄制」操縱,掌控,在上操權。「凡事我都可行」:當時有些信徒誤解了『基督徒の自由』,認為基督徒行事不受拘束與限制,故『凡事我都可行』幾乎成了一種口號。「但不都有益處」:保羅在這裡,提出了運用基督徒自由の第一個原則,就是凡無益の事都不可行;自由並不等於放縱,必須是『有益處』の事才可行。
「但無論哪一件,我總不受它の轄制」:這是運用基督徒自由の第二個原則:凡是會變成你の主人,反過來轄制你の事,就不可行。換句話說,運用自由,也須注意去保守自由,不可失去自由。⋯本節乃是基督徒生活為人重要の原則。咱蒙恩以後,一切生活為人,第一要求有屬靈の益處;第二不可成為嗜好,欲罷不能。所以凡不能叫咱の靈命得著造就,又會養成嗜好而捆綁咱の,都不可去作。⋯自由若有一步差錯,就可能成為放縱,而放縱會變成壞習慣;壞習慣會變成轄制人の勢力。人一旦被壞習慣所轄制,那麼行為の主體就不是自我,而是惡習了。⋯“凡事我都可行”,這句話必須受到兩個原則の限制:(1)必須有益;(2)必須不作奴僕、不成習慣、總不受任何の轄制⋯⋯本週與咱大家分享此文章ㄟ目の,希望與咱大家彼此勉勵。
默想經文:
基督釋放了我們,叫我們得以自由。所以要站立得穩,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。弟兄們,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,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,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。(加5:1、13)